饮食常识Manual
消除风险隐患!规范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燃气工作的通告来了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切实消除餐饮经营服务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燃气工程项目规范》《液化石油气瓶阀》(GB/T7512-2017)《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35844-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GB35848-2018)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现对规范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燃气工作通告如下: (一)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燃气的应规范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用气设备应具有熄火保护装置;禁止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高层建筑使用瓶装燃气;液化石油气气瓶组间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未设置专用气瓶间的禁止存放液化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用气瓶和备用气瓶须分开放置;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不应设置液化天然气气瓶、压缩天然气气瓶及液化石油气气瓶;禁止使用两种及以上火源;禁止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禁止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禁止使用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不得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燃气气瓶、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二)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燃气用户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要求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应立即停止供气。禁止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供应燃气。 (三)燃气具生产及销售企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燃气紧急切断阀、燃气调压器、燃气连接软管、燃气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 (四)工业燃料生产企业禁止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经营服务单位等民用领域。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燃气经营主管部门)、商务(餐饮企业主管部门)、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工业燃料安全监管部门)、市场监管(燃气具生产销售主管部门)、公安等部门按照要求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餐饮服务单位存在违法违规使用燃气行为及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具生产销售企业、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实施处罚,造成人员财产伤亡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