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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粮企向学校销售过期大米”事件发酵 潮新闻对话举报人:主管部门已取证

2024-10-13 09: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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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2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情况通报,该局在接到“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大米问题”有关举报后,立即成立专项调查组,通过对涉事公司、学校、片区教管中心现场检查、提取资料、查验票据、对比台账、询问相关人员、抽检库房成品等方式开展调查。

  10月10日,潮新闻报道了《重庆一粮企被举报“过期米换装销售” 监管部门:部分行为涉嫌违法》一文,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后续,当地相关部门也进一步就此介入调查。

  据最新消息称,经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初步查明,2022年5月至2024年4月,该公司通过自行腾装、委托分装的方式,将公司粮库的动态轮换米替代自主品牌的大米对外销售16221袋、116467.5公斤、销售金额62.73万元,其中向酉阳县龙潭、龚滩等部分学校销售1215袋、23119.5公斤、销售金额11.67万元,向社会销售15006袋、93348公斤、销售金额51.06万元,存在虚假标注保质期等违法行为。调查组将进一步深入核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10月12日下午,事件举报人、原重庆粮食集团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酉阳县粮食公司”)员工龚文峰告诉潮新闻记者,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已经抵达现场,工作人员对其所举报的内容作了进一步核实与取证。

  目前,重庆粮食集团已免去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段某某的党支部书记、执行董事和总经理职务,对其作调离和降级处理。那除此之外,酉阳县粮食公司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对此,潮新闻记者采访了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

  付建认为,酉阳县粮食公司在大米的包装上标注时变相延长了保质期,虚假标注保质期和标签内容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相关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付健表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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